荷兰刑事司法长期以来秉持孤证不能定案原则(unus testis nullus testis),强调法庭不能仅依据一份证人证言就作出有罪判决。这一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到罗马法时期。意大利十八世纪著名思想家贝卡利亚认为,就定罪而言,仅有一份证人证言是不够的。[1]与之相类似地,荷兰的司法实践很早就确立了一些与之相关的规则,但是1926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Wetboek van Strafvordering)并未从立法角度对其加以明确确认。彼时立法者认为证据证明力应该交由法官自由衡量,立法无需对该衡量过程设定最低标准。同时,无论是被告人当庭所做陈述,或是证人宣誓或未宣示时当庭做出的证言,均可以形成充足的定案根据,只不过法官在依该份孤证作出有罪判决时,需要给出理由加以说明。这一思路背后的理念如下: “证人在提交证言时所处的情境本身足以判断该证言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但是,基于司法公正的要求,这些情境必须足够具体。如果法官在孤证本身较为薄弱的情况下仍然以该证据为定案根据,则需要对这一判断作出解释。”